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民初2041号
原告:吴x,男,汉族,1992年6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美景37-5号331。
公民身份号码:×××0033。
被告:中国xxx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中路8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吴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毛 园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金有为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