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民初2041号 原告:吴x,男,汉族,1992年6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美景37-5号331。 公民身份号码:×××0033。 被告:中国xxx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中路8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吴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毛 园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金有为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