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宜奥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XX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特345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华宜奥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号丽华科技大厦1幢22层2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宜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XX,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
申请人陕西华宜奥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551号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陕西华宜奥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XX于2014年7月23日入职申请人处,从事库管工作,2014年12月申请人决定给全体员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声明自己在农村已经参加过居民养老保险,申请人不用给其办理社会保险,让申请人将单位办理社保的那部分资金在其每月工资中发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一个人只能参加一种社会保险,两种社保不能同时缴纳,经申请人负责人再三与被申请人确认后,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保部分金额500元以现金工资的形式按月发给被申请人。仲裁中,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为其补缴社保,申请人同意给其补缴,但其应退还每月在其工资中申请人为其发放的500元社保部分。并由其将农村养老保险停止办理单据交给申请人,将个人应缴纳社保部分交给申请人,由申请人向社保部门办理补缴手续。因被申请人经常无故旷工,不遵守申请人单位相关考勤管理制度,消极怠工,所以申请人在2017年6月提前通知不与被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因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被申请人至今拒绝履行工作交接手续,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之约定,并且被申请人多次向申请人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敲诈勒索,以泄露申请人商业机密为由索要高额的补偿金,并将申请人一套音响设备秘密窃取,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所以申请人无需支付被申请人任何经济补偿金。该仲裁委裁决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XX称,申请人所述不符合事实,其是入职第二年才签的劳动合同,仲裁时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是一名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应当得到应得的权利。对于音响的问题,音响是单位*总个人的,让其拿去修理,其是因为申请人不支付其工资才未归还。其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正确,对仲裁裁决的结果认可,认为申请人的撤销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不属于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中,申请人陕西华宜奥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进而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但经庭审调查,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是依据其查明认定的事实所适用的,不存在申请人所述应予撤销的情形,故申请人的撤销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华宜奥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551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华宜奥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