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04民初5358号
原告:松山区***建筑服务部。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中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金帝大厦B座5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赤峰市华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赤峰川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松山区孙春雨建筑服务部与被告赤峰中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华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赤峰川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松山区孙春雨建筑服务部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山区孙春雨建筑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山区孙春雨建筑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松山区孙春雨建筑服务部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