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4民初5511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中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金帝商务大厦B座5区8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赤峰中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2023年6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