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4财保364号
申请人:***,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赤峰聚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赤峰中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赤峰聚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赤峰××市场××号楼××号商厅,查封金额为180000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申请人赤峰聚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赤峰××市场××号楼××号商厅予以查封,查封金额180000元;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