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7474号
原告:薛某,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观(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观(赤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赤峰中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金帝商务大厦B座5区8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女,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赤峰中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薛某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