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404民初3856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男,公民身份信息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中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金帝商务大厦B座5区8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赤峰中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