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异166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民裕路2号奥悦豪庭5座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R7281J。
法定代表人:尹立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陆华明,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14894851A。
法定代表人:潘宇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芬,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人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钧裕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钧裕公司的异议请求:因查封财产超标的额,请求解除(2022)粤0607执保735号民事裁定书对异议人名下31套住宅的查封措施。事实理由:关于申请人众诚公司与被申请人钧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2)粤0607民初444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粤0607执保735号民事裁定书,共查封异议人名下13套商铺和31套住宅。根据异议人备案价和销售底价,上述被查封商铺和住宅合计24261897元,该案件争议标的额及查封标的额在8801087.5元内,因此法院(2022)粤0607民初444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粤0607执保735号裁定查封异议人的财产已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异议人请求法院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涉及超标的额15460809.5元。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名下31套住宅的查封。
申请人众诚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31套住宅的查封。事实与理由:众诚公司与钧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2022)粤0607民初44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异议人的银行存款880108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后,由于异议人的银行存款余额为0元,最终预查封异议人名下的44套不动产。现异议人提出本案存在查封财产超标的额,请求解除31套不动产的查封措施。经核查,答辩人认为异议人的举证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查封财产超标的额的情况,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解除查封申请。1.由于异议人名下44套不动产尚未进行初始确权登记,本案对异议人名下的44套不动产的查封系预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能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预查封产生的仅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即使本案将来进入执行程序,该预查封的44套不动产能否处置尚取决于异议人能否对该44套不动产进行确权登记,尚存在较大的执行障碍。2.异议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预查封的44套不动产的评估现值,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不动产能否在市场流通变现,且不动产在变现过程中,均可能存在降价拍卖或流拍的情况,现值并不等同于最终变现价值,故不存在查封财产超标的额的情况。3.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异议人现存在较多无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强制执行标的高达35699648元。因此,本案亦可能存在判决后,异议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导致答辩人无法有效收回全部债权的情形。答辩人认为,在异议人未举证证明本案预查封的44套不动产价值足以清偿上述债权以及答辩人债权的情况下,本案预查封财产没有明显超出答辩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综上,答辩人认为,为避免异议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导致答辩人债权无法受偿的风险,依法保护答辩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上述解除查封申请。
异议人钧裕公司提供了民事裁定书、保全续封告知书、房源清单价格表、首次登记确权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证明其异议请求。
申请人众诚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主动调取了案涉44套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2022)粤0607民初4448号民事裁定书。
经查明:申请人众诚公司与被申请人钧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8801087.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22)粤0607民初4448号民事裁定并查封了钧裕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合计44套不动产。
另查明:本院依据(2022)粤0607民初4448号民事裁定、(2022)粤0607执保7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案涉44套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6月8日至2025年6月7日。案涉44套不动产已办理登记确权,无抵押登记。
再查明,本院依据申请人众诚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23日解除了钧裕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不动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属当事人认为保全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的异议,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额为8801087.5元,实际查封了异议人名下44套不动产。但在本案审查中,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解除了对异议人24套不动产的查封,异议人实际被查封了财产只有20套不动产。且异议人提交的房产备案价格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仅作为参考,异议人实际被查封了财产只有20套不动产的价值未明显超过标的额,异议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异议人认为查封财产超标的额,请求解除(2022)粤0607执保735号民事裁定书对异议人名下31套住宅的查封措施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杜广锵
审 判 员 乔 颖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程海敏
书 记 员 余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