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1911号
原告:武汉市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武汉市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武汉市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