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乾计量校准有限公司

浙江某有限公司与浙江武义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113民初14461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武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陶某。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武义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2025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316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3年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计量器具进行校准服务并出具相应证书。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相应服务,但被告未支付合同款31691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3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按照校准规范等对其计量器具进行校准服务,并出具相应证书;送检计量器具由原告负责无偿到被告处取件送检及送回,现场检定/校准器具由原告负责联系现场技术服务,原告没有检定/校准能力的计量器具需外送检定/校准的,由原告负责无偿送到具有相应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资质机构送检或联系现场检定/校准;原告具备校准能力的项目按浙江省某校准收费标准五折收取;原告因没有检定/校准能力由原告外送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费用按实际结算;原告完成检定/校准工作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及相应证书,被告应在收到证书和发票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额检定/校准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计量器具进行了校准服务并出具了122份证书,合同款共计31691元。原告将证书交付给了被告。因被告未支付合同款,2025年3月25日,原告工作人员徐某通过微信将对账单和收费清单发送给被告法定代表人陶某以催收合同款,陶某未予以回复。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未依约支付合同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合同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武义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合同款316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被告浙江武义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武义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