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6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以西大别山路以南信德时代广场1#201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3)琼9006民初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本案一审裁定;2.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裁定将该案件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从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请、事实与理由及证据来看,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筑工程位于海南省万宁市北大镇大唐万宁燃气电厂,故万宁市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秋芸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