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

芜湖泰华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03民初1574号之一
原告:芜湖泰华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420806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都豪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0167868H。
法定代表人:*家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泰华架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我院一直无法联系被告送达案件材料,故采取人民法院报公告方式送达,需要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