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

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1269-1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以西、大别山路以南信德时代广场1#楼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0167868H。

法定代表人:蒋家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军,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关于申请人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02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万伟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2月0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以下九类措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载明):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以下财产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查控依次列明):

三、【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四、【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该房产系轮候查封。

五、【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的相关登记资料】

六、【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持有股票(股权)】

七、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了解到被执行人已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

八、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正在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除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干话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皖1502执12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程 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干话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