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

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芜湖泰华架业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家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泰华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泰华架业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六安市传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吕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裴丽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