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美宝装饰艺术有限公司

青岛美宝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勇趣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3328号 原告:青岛美宝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北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勇趣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13号525室。 原告青岛美宝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勇趣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青岛美宝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美宝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