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美宝装饰艺术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青岛美宝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初1201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美宝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北仲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美宝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