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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万瑞发地产(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辽0304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居民身份证,2101021972********。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304民初44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59.79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