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1民初3081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7********,住安徽省舒城县阙店乡观山村任四房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绿州新城8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清昌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绿州新城7幢三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德清昌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