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民终16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上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18号1幢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元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上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元祖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书记员***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