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上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民终16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上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18号1幢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元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上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元祖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书记员***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