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4执222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段二段118号1栋14层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710269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乐易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三路88号荣生大厦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B665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乐易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39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