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907号
原告:四川赛浦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土门社区二组801号。
法定代表人:全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盈波,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上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18号1幢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龙。
原告四川赛浦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上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四川赛浦拉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赛浦拉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涂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