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02民初340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伊宁市国惠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西安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众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35号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伊宁市国惠天然气有限公司、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众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