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伊宁市国惠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02民初340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伊宁市国惠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西安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众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35号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伊宁市国惠天然气有限公司、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众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