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某某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7996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22号花苑小区16栋二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众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35号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新疆众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第三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剩余1,079.3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李  煜  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