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4731号
原告: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创业大道39号1号标准厂房10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2元,由原告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心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成越
书 记 员 桂 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