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3351号之二
原告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洋,男,汉族,1996年3月10日生,住甘肃省秦安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负责人马彩文。
委托代理人黎魁,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11元,减半收取5855.5元,由原告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薛建涛
二0二一年 九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段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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