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903执恢440号
本院在执行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903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8167元,并承担诉讼费4750元、执行费18129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903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和(2016)川0903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向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陈艳梅 审判员 陈 晓
书记员 龚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