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华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1405号
原告:陕西华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航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华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华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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