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121民初2370号
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聊城路16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783459394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高新二路6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470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分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与烟台路交汇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21MA3N66CU48。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