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944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月3日出生,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6号五和城南新天地6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都江堰市。
被告:宋成林,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杨秀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侣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