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55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战英,四川蜀仁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6号五和城南新天地6栋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3144038656。
法定代表人:李丽。
原告***与被告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7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姜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