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55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战英,四川蜀仁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6号五和城南新天地6栋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3144038656。

法定代表人:李丽。

原告***与被告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7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姜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