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高新区欧亚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高新区欧亚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蓝星大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02民初3539号 原告:柳州高新区欧亚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东新区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厂房B区B-3号厂房东1、2跨。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蓝星大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大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柳州高新区欧亚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蓝星大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高新区欧亚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1513元,由原告柳州高新区欧亚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