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久管道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恒久管道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颜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2民初1331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被告:重庆恒久管道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龙山路536号1单元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7238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恒久管道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恒久管道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保全申请费170元共计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