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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中佳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6民初25694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广东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