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6民初25694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广东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