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26民初98号
原告:宜昌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向某,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
原告宜昌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宜昌某某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某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