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捷特机电有限公司

宜昌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与郑某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26民初96号 原告:宜昌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 原告宜昌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宜昌某某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某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