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民特213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聊城某公司(原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北团结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申请人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以双方对涉案合同仲裁管辖条款无效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