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民初3405号
原告:济宁富通公路产业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济宁富通公路产业开发中心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济宁富通公路产业开发中心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富通公路产业开发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富通公路产业开发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