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富通公路产业开发中心

济宁富通公路产业开发中心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民初3405号 原告:济宁富通公路产业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济宁富通公路产业开发中心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济宁富通公路产业开发中心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富通公路产业开发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富通公路产业开发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