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3民初1256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2025年3月18日,四川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5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