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西岭雪山运营分公司、成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29民初1116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西岭雪山运营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负责人:***。
被告:成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西岭雪山运营分公司、成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