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8民初18178号
原告:晏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州市九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营业场所西昌市。
负责人:姚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城南分行,营业场所西昌市。
负责人:陶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晏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城南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晏某某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晏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晏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