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13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
被执行人:四川鸿源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鸿源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峨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峨劳人仲调(2021)第6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执行人四川鸿源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鸿源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76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冻结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