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5民初31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强,雅安市雨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鸿源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陈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兵,四川上盛律师事务专职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鸿源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久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