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132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先良蓉,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
被执行人:四川鸿源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先良蓉与被执行人四川鸿源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峨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峨劳人仲调(2021)第6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先良蓉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鸿源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鸿源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四川鸿源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鸿源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冉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