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中油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晋10**民初530号 原告:廊坊中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廊坊中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廊坊中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廊坊中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535384元,并以53538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利率,支付自2021年9月6日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就被告作为发包人的位于山西省临汾市隰县境内的临县—**—临汾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二期),原告承包了土石方及线路安装相关工程,并分别签订了以下合同:1、双方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关于土石方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JS-SX-2012(F)-XXX),2021年9月6日,经双方结算,确定工程结算价款为2190068元;2、双方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关于线路安装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JS-SX-2012(F)-XXX),2012年9月6日,经双方结算,确定工程结算价款为2485184元。上述工程结算价款共计4675252元,截止到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价款535384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廊坊中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秦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