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02民初2392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
被告: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华祥路。
法定代表人:宋再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歌凤路**。
法定代表人:刘守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计30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树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红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