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2077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7月24日,蒙古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二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刘守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3580元,减半收取后为1790元,由被告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逯登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福秀
书记员 李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