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7执238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1月18日生,住浮山县。
被执行人: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00600816H。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22410913E。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01705200360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81745.0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李霖联系电话:186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