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92知民初25号
原告: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3号中试车间8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水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南望山全军环保绿化培训基地办公楼南一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水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原告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