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02民初3420号
原告:河北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儒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某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