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517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曾用名周晨明),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北侧2幢12号房号1-3层(百惠商城东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薛国起,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崔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立志